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综合管理部,各县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,开发区管委会党群工作局,市直各单位,驻池各单位:
现将《池州市工伤认定事中公示(试行)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工作实际,认真落实。
2021年3月25日
池州市工伤认定事中公示(试行)办法
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,进一步提高全市工伤认定工作质量,规范工伤认定程序,保证工伤认定结论正确,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四条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工伤认定事中公示是人社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,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前,将工伤认定申报、调查过程中有关申报单位、受伤职工和伤害故事发生时间、地点、原因、伤害结果等信息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公示,接受监督听取意见后,再作出工伤认定结论。公示材料应入卷保存。
第三条 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,或者涉及个人隐私、商业秘密的工伤认定申请不进行事中公示。
第四条 工伤认定事中公示应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,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前进行,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。
第五条 工伤认定事中公示活动由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,人社部门有关行政科室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。
第六条 工伤认定事中公示的形式可以采用网站、公示栏、会议、书面征求意见和向特定对象发送短信等方式进行。对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,用人单位和人社部门应当及时办理。 公示结束后,用人单位应将公示情况书面反馈人社部门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在实施过程中,上级如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。
工伤认定事中公示范本
关于×××同志申报工伤认定情况的公示
×××同志,××年×月×日约×时,在××(地点)因 (具体原因)受伤,造成×××同志 (具体伤情)。该事故发生后,×××(申报工伤认定申请人,即用人单位或个人)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申请工伤认定。现根据《池州市工伤认定事中公示试行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对×××同志上述事故伤害情况进行公示,公示期间为 日(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),如对上述情况有异议的,可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,电话为 ,信箱为 。公示期满没有情况反映的,××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。
(用人单位盖章) (人社部门盖章)
年 月 日
关于×××同志工伤认定事中公示情况的反馈意见
××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:
×××同志 年 月 日发生的伤害事故已申请工伤认定,于 年 月 日在我单位内部进行了公示,公示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。公示期间,未收到对工伤认定相关情况的异议(如收到异议,需记载异议具体内容)。
用人单位(印章)
年 月 日